2月26日下午,交通運輸部官網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運行管理辦法》。 據悉,《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辦法》提出,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加強對數據信息的規範化管理,所傳輸的網約車運營服務相關數據,應直接接入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不得通過第三方平台或系統直接 傳輸。 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運營信息數據,在線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以下為數據傳輸方面的全部內容:
第五條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及時錄入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駕駛員相關許可信息;將運政信息系統與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對接,實時 傳輸更新相關許可信息。
第六條網約車平台公司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後,應自次日零時起向部級平台傳輸相關基礎靜態信息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 信息等運營數據。
第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加強對數據信息的規範化管理,所傳輸的網約車運營服務相關數據,應直接接入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不得通過第三方平台或系統直接傳輸。
第八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數據傳輸至部級平台後,由部級平台將數據實時轉發至相關省級平台及城市監管平台,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向省級平台 或城市監管平台重複傳輸。
第九條 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運營信息數據,在線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第十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建立健全數據傳輸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數據傳輸工作,明確與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對接工作的責任人、業務人員與系統技術人員,並告知相關網約 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運行維護單位。 上述人員信息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告知。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因係統改造、服務器遷移等可預見原因,需要暫停網約車平台運行的,應提前72小時告知相關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運行維護單位。
第十二條因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等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造成系統故障,無法正常傳輸數據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及時告知相關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運行維護單位,並採取 有效處置措施,盡快恢復系統正常運行。 系統故障排除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將漏傳數據補傳,並提交處理情況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網約車平台公司在技術接入和數據傳輸過程中,存在可能危害部級平台系統安全的,部級平台運行維護單位有權暫停技術接入和數據傳輸;造成損失的,依法 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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