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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年假沒休完就作廢了嗎? 98%的人都不知道!

轉眼間2017年到最後半個月了,除了做好年終總結,如果發現年假沒有休或者還有幾天沒休完,那年假能不能跨年?沒休的年假是過期作廢了嗎?沒休年假的補貼又該怎麼算呢?一起來通過案例學學關於「帶薪休年假」的法律知識。

兩年未休年假 辭職后索要3倍年假工資

楊先生在四川綿陽一家企業工作4年後提出辭職,並於當月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因為兩年沒有休年假,楊先生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被駁回后,向法院起訴公司,要求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兩年21天的年假工資13902.11元。最終,經綿陽涪城區法院一審、綿陽中院二審,該案有了終審結果: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判決公司向楊支付13902.11元。


審理該案的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帶薪休假實際上是用人單位主動安排的,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而非必須由勞動者提出申請才能啟動。如果單位既不安排補休,也不支付報酬,結果是公司得不償失,同時也是違法的。

我們通常所說的「年假」,就是「帶薪年休假」。「帶薪休假」是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在工作滿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職和工資的休假。這個詞,最早出現在1994年的《勞動法》里;2008年開始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再一次重申了這一職工的基本合法權益。

雖說帶薪年休假是符合條件的職工,每年都可以享受的一種福利待遇,不過仍有很多人對此並不了解。

1、2017年的年休假還沒休完怎麼辦?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方法:

(1)徵得職工本人同意(或根據職工申請),安排職工在下一個年度休假;

(2)對當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職工進行工資補償。

2、未休年假的工資補償怎麼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離職員工未休完的年假怎麼辦?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公式:(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職工在離職的時點上,可能存在帶薪年休假未休完的情況。此時「未休完」的年休假,因為職工已不具備再行安排可能,因此規章中明確應當折算成工資報酬支付給職工。專家表示,除了勞動者提前三十天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內安排職工休假;其餘解除或終止的情況下,由於用人單位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當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4、年假你能休幾天?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5、五種情況不能休年假

會不會有人不能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呢?如果存在這些情況,你就不能休年假了: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普法課堂:單位不讓職工休年假咋辦?

「畢業后,就來到了現在的單位,平時單位比較忙,基本上沒有時間休假,就一直拖到了年底。」上班族張先生說,年底他想休年假到海南旅遊,好好放鬆一下。

「讓我沒有想到的是去找部門主管簽字,主管卻說也挺想讓我休假,可是前幾天部門裡好幾個人都交了休假單,如果我再去休假,部門很多業務就無法正常開展。磨了很長時間的嘴皮子,也沒能說服他。」張先生說,他因此制定的旅遊計劃也跟著「泡湯」。他想把年假挪到下一年休,部門主管也不同意,只說當年的年假必須當年休。

按理說不休年假,應該有補償,不過張先生卻擔心一直爭執下去會「得罪」主管,只好放棄了年假。

像張先生一樣,一些職工面臨著「不敢休年假」的困境,單位不給休年假,該怎麼辦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公司不準職工休年假,職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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