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經常聽到這樣一句台詞“拖出去,重打五十大板”,從這句話就可以了解到古代打板子的刑罰了。 有重打就會有輕打,有大板就會有小板,再加上數量的多少,大概就組成了古代打板子的杖刑。 杖刑是隋唐以來的五刑之一,算是比較人道的一種刑罰了。
杖刑:用荊條或竹板拷打犯人的刑罰
杖刑是隋唐以來的五刑之一,是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種古代酷刑,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 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製,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
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脫掉中衣(內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 其後相沿直至清末。 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姦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杖刑的手藝技巧
三百六十行中沒有這一行,但這一行絕對是靠手藝吃飯的。 笞杖在手,生殺、輕重僅在一念之間。 於是,杖刑怎麼打人就成了一門學問。
從來州縣衙門掌刑的皂錄,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預先操練熟的。 有的雖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傷;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見皮膚紅腫,而內裡卻受傷甚重。
有人說,凡為皂錄的,預先操練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塊豆腐,擺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響聲,不准打破;等到打完,裡頭的豆腐都爛 了,外面依舊是整整方方的一塊,絲毫不動,這方是第一把能手。 凡是犯罪的人,曉得自己理屈,今日難免責打,不惜花錢給這掌刑的…..
這樣一來,掌握這種高超本領的人,不僅能夠順利完成笞杖任務,而且可以執法違法,從中漁利。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罰分考十四》記載,明代廠衛負責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訓練時,先用皮革綁紮成兩個人形,一個里面放上磚頭,一個外麵包上紙,然後 再給他們穿上衣服,讓校卒對他們行杖。 放磚頭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輕內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輕,衣服也不要破損,但裡面的磚頭要打碎。 包紙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重內輕”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重,但裡麵包裹的紙不能損傷。 行杖要達到這樣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獄中雜記》中曾記載著他在刑部監獄中親眼看見的一件事:有三個犯人遭受同樣的杖刑,為了少吃點苦頭,他們事前都賄賂了行杖的差役。 一個犯人送了三十兩銀子,被稍微打傷一點骨頭,養了一個月的傷;第二個犯人送了一倍的銀子,只打傷一點皮肉,不到一個月就好了;第三 個犯人給了一百八十兩銀子,受刑後當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顯然,有錢人犯錯誤,只要打點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 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們,老錢見不著幾個,到頭來犯點錯誤,使不上銀子,一準落得被狠揍一頓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