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鵬 投稿
標誌設計是一種圖形藝術。它與其它圖形藝術表現手段既有相同之處,又有自己的藝術規律,對其簡練、概括、完美的要求十分苛刻,既要完美到幾乎找不到更好的替代方案,其難度比之其它任何圖形藝術設計都要大得多。
設計應在詳盡明了設計對象的使用目的、適用範疇及有關法規等有關情況和深刻領會其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進行。
設計須充分考慮其實現的可行性,針對其應用形式、材料和製作條件採取相應的設計手段。同時還要顧及應用於其它視覺傳播方式或放大、縮小時的視覺效果。
設計要符合作用對象的直觀接受能力、審美意識、社會心理和禁忌。
構思須慎重推敲,力求深刻、巧妙、新穎、獨特,表意準確,能經受住時間的考驗。
構圖要凝練、美觀、適形(適應其應用物的形態)。
圖形、符號既要簡練、概括,又要講究藝術性。
色彩要單純、強烈、醒目。
標誌設計的表現手段極其豐富多樣,並且不斷發展創新,僅舉常見概述如下:
秩序化手法以均衡、均齊、對稱、放射、放大或縮小、平行或上下移動、錯位等有秩序、有規律、有節秦有韻律地構成圖形,給人以規整感。
可全用大中小點構成,陰陽調配變化;也可全用線條構成,粗細方圓曲直錯落變化;也可純粹用塊面構成;也可點線面組合交織構成,給人個性感和豐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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