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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編輯嬰兒​誕生!大家為什麼「炸鍋」?背後的法律問題你懂嗎?

文章摘要: 11月26日,首例人類基因編輯嬰兒誕生的訊息在朋友圈刷了屏。而這則訊息的釋出剛好是在第二屆國際人類基因組編輯峰會前一天……

11月26日,首例人類基因編輯嬰兒誕生的訊息在朋友圈刷了屏。而這則訊息的釋出剛好是在第二屆國際人類基因組編輯峰會前一天……

一、基因編輯嬰兒誕生?!

據媒體此前報道,來自中國深圳的科學家賀建奎宣佈,一對名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編輯嬰兒於11月在中國健康誕生。這對雙胞胎的一個基因經過修改,使她們出生後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

據賀建奎介紹,基因編輯手術比起常規試管嬰兒多一個步驟,即在受精卵時期,把Cas9 蛋白和特定的引導序列,用5微米、約頭髮二十分之一細的針注射到還處於單細胞的受精卵裡。他的團隊採用「CRISPR/Cas9」基因編輯技術,這種技術能夠精確定位並修改基因,也被稱為「基因手術刀」。

這次基因手術修改的是CCR5 基因,而CCR5 基因是HIV 病毒入侵機體細胞的主要輔助受體之一。此前資料顯示,在北歐人群裏面有約10% 的人天然存在CCR5 基因缺失。擁有這種突變的人,能夠關閉致病力最強的HIV 病毒感染大門,使病毒無法入侵人體細胞,即能天然免疫HIV 病毒。

二、國內外學術界/網友「炸鍋了」

訊息釋出後不久,國內122位科學家發表聯合聲明表示強烈譴責,稱實驗存在嚴重的生命倫理問題。同時,這項研究也將中國基因編輯研究的倫理問題推到國際學術界的懷疑目光之下。

截至目前,各方反應如何?

原稿《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編輯嬰兒在中國誕生》:文章已檢索不到;

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沒做過此專案;

深圳醫學倫理委:試驗未經醫學倫理報備,已啟動事件調查;

倫理審查檔案「簽字」者:不知情、未參會、沒簽字;

南方科技大學:賀建奎已停薪留職,該研究未向學校報告。據中青報調查,賀建奎企業有南科大股份,臨床試驗獲註冊;

超百位科學家聯合聲明:危害不可估量,強烈譴責;

國家衛健委:高度重視,立即要求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認真調查覈實。

此處更有網友發出「天問」般熱烈的質疑:

基因編輯嬰兒事件持續發酵,但賀建奎本人並未對此迴應,目前他正在香港參加第二屆國際人類基因組編輯峰會。

不過,賀建奎的實驗室賬號「The He Lab」於11月26日更新了多個視訊,由賀建奎本人出鏡講述兩個嬰兒露露和娜娜的情況,並就為何選擇HIV、倫理問題等作出解釋。

三、國家的現有的法律法規均禁止!

暫不深究基因編輯嬰兒的真偽,我們來了解下賀的科研行為是否違法違規:

2003年,科技部和衛生部聯合下發了12條《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其中第六條規定,不得將「已用於研究的人囊胚植入於人或其他動物的生殖系統。」而在賀的實驗中,經過基因修飾的胚胎被放入了子宮,誕下了一對雙胞胎。

指導原則第九條規定:

「從事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單位應成立包括生物學、醫學、法律或社會學等有關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員組成的倫理委員會,其職責是對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學及科學性進行綜合審查、諮詢與監督。」

實際上,即使是在基因編輯研究相對開放的英國,目前雖允許人體胚胎的基因研究,但法律仍不允許對人類胚胎進行基因編輯後移植入子宮,更不準誕生基因編輯兒。

四、基因編輯所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問題一:

在此次事件中,像基因編輯這樣的醫療技術,在臨床應用時應該遵守怎樣的法定程式?如果違反了法定程式,將會面臨怎樣的後果?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的王嶽教授為大家做法律解讀:實施基因編輯技術的機構應該知道這種技術是涉及重大倫理問題,且屬於國家衛健委的「負面清單管理」範疇內(所謂「負面清單」,就是政府禁止實施的技術專案)。

如果該機構認為基因編輯技術可以應用於臨床,那麼該機構應該向發給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此項技術,備案應該提供相應的資料,其中包括本機構倫理委員會的資料。

如果醫療機構違反法定程式,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頒佈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可以對違反程式的機構採取罰款以及其他相應的行政處罰。

問題二:

對於基因編輯技術來說,除了有法律上的限制外,倫理上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王教授:在倫理上應該遵循有利於患者的原則,這也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說基因編輯技術對患者來說必須是受益的,且受益必須明顯可以衝抵風險。

首先就目前來看,基因編輯技術沒有明確的安全性、可行性,且無法預知對孩子可能帶來的風險。

其次,目前也有其他技術可以替代基因編輯技術,來阻斷孩子感染艾滋病,所以這項技術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還需要審慎考慮。

問題三:

如果基因編輯嬰兒長大後,因為經歷基因編輯而影響自己的正常生活甚至是生命健康,他們有哪些救濟途徑?

王教授:如果孩子長大後確實出現了人身損害的結果,那麼實施基因編輯技術的機構和孩子的父母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孩子們可以向實施技術的機構和自己的父母尋求人身損害賠償。另外,如果父母在同意實施基因編輯技術時,未獲得充分的資訊披露和告知,在這種情況下,父母作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就是無效的,父母也可以對機構提出賠償的要求。

就在今天15:30分,新華網釋出《新華微評:基因編輯豈能「任性」!》值得大家思考!

「基因編輯嬰兒」誕生的訊息引起高度關注。

科學探索永無止境,鼓勵大膽創新、勇闖科學無人區,並不意味著縱容違反科學道德、無視倫理法規。

法律和倫理的底線不容突破,研究人員應敬畏生命、遵守規則,守護好前沿科技領域的一方淨土,讓創新成果更好地造福人類。

今天地震了5次,千萬別在朋友圈幹這事,否則將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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