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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多家律所對拼多多發起集體訴訟,起訴的不是假貨和山寨貨

題圖:《律師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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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 日消息,據財新報道,美東時間 8 月 1 日,已知有 Rosen Law Firm、Pomerantz LLP、Law Offices of Howard G. Smith、Faruqi & Faruqi LLP、The Schall Law Firm和Bronstein, Gewirtz & GrossmanLLC 六家律師事務所宣布代表投資者們展開對拼多多的集體訴訟,以追回投資者們因此蒙受的損失。

作為社交電商平台代表之一,拼多多在上市之後受到了諸多質疑和指責。在上市的第五天,拼多多股價盤中一度跌破發行價。而在今天美股開盤前,截至發稿時,拼多多股價盤前下跌 4.23% 至 19.45 美元。

新聞來源:新浪財經

如何看待美國多家律所對拼多多發起集體訴訟?

知友:Three詩睿

(2300+ 贊同,法律話題優秀回答者,知乎編輯推薦)

看到新聞後,瞬時許多律師微信群眾說紛紜,然而看起來好多說法都是言不及義,由於錯誤的信息傳播對同仁以及民眾有害無益,因而就此「美國多家律所對拼多多發起集體訴訟」事件做一些美國法律維度上的解釋很有必要:

1.

拼多多被集體訴訟的直接原因是該司股價大跌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而不是大家所想的假貨和山寨貨(但假貨和山寨貨是導致中國上海工商局調查從而使股價大跌的原因),額外地美國允許合法做空——所以你懂的,相關方對拼多多虎視眈眈;

2.

諸如 Rosen Law Firm、Pomerantz LLP 非常擅長集體訴訟,細心的法律從業者和民眾會發現這些律所基本都會以被訴公司發表了嚴重失實或誤導性的聲明、或並未披露相關信息為由提起——上海工商局調查拼多多的信息,拼多多可能涉嫌未披露這一信息給投資者(隱瞞了可能幫助投資者避免損失的信息);

3.

就集體訴訟而言,美國這些律所往往採取風險代理的模式,律師團隊先墊付進行索賠和訴訟的全部費用,訴訟風險都由律所承擔,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則無須承擔風險,也不用花錢,所以大家基本都會蜂擁而上——也就是說成功索賠後律所才能拿到律師費,投資者基本等著勝訴拿錢就行;

投資者要做的僅僅是填寫下面這類表格,等律所聯繫即可:

4.

全世界的投資者,無論是在美國還是在其他國家,只要購買美交所掛牌的拼多多的股票,都可以參與賠償分配(意味著購買拼多多美股的中國股民也可以參加美國證券集體訴訟索賠)——這受到美國證券法的保護,當然,是需要在期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不過如上一條所說,投資者只要填了上述那類表單,等律所聯繫就成;


5.

美國證券集體訴訟準據法一般是 1933 美國《證券法》或 1934《證券交易法》。

據 1933 年《證券法》和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的要求,拼多多要在美國上市,就必須進行「充分而公正」的信息披露——所謂信息披露,就是拼多多需要在招股說明書中真實、準確、全面地披露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的財產、業務、管理等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這種信息披露的要求不獨在上市前,即使在拼多多上市後,仍必須按照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的要求持續披露重要信息,同樣不得誤導陳述、虛假披露、隱瞞事實。

筆者按:以上的所謂披露重要信息,意味著普通謹慎的投資者在購買登記證券之前應當被合理告知的信息。

6.

不唯拼多多,當年很多上市企業都遭遇過集體訴訟,而拼多多被起訴,並不代表其一定會在此類集體訴訟里敗訴——但是背後仍然折射了拼多多存在公司治理和風控問題(拼多多的問題不贅述);

7.

接上條,這些代表投資者提起集體訴訟的律所要想勝訴,需要證明:

8.

集體訴訟曠日持久,大概會持續 2-3 年,雙方也可以在過程中達成和解——就集體訴訟而言,往往會導致被訴公司的市值進一步蒸發,所以很多時候被訴公司都會慫,所以無論應訴還是和解拼多多都會非常不好過(當然,估計拼多多會做個樣子,表態要積極訴訟,但是在台下應該會通過談判儘快達成和解協議以減少損失)。

知友:Wifs P

(400+ 贊同,審計、財務、會計、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CPA)、會計師事務所話題優秀回答者)

如何看待拼多多 IPO 估值接?未來市值能達到多少?

一個月前寫了一句抖機靈的回答,昨天爆出集體訴訟的消息後被戲稱為「勿謂言之不預」。其實並不是什麼「言之不預」,只是按常理做出的推測。

但吐槽歸吐槽,起訴歸起訴,這樁訴訟案最後會怎麼判現在可還不好說,並不見得拼多多一定就會輸掉這場官司(雖然我挺希望它輸的)。

之所以說是常理推測,因為這完全就是阿里被集體訴訟的翻版事

件。

2015 年 1 月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一份《2014 年下半年網路交易商品定向監測結果》,這被認為是一份針對淘寶的白皮書,因為其中指稱「阿里巴巴旗下最大的電商交易平台淘寶網的正品率僅 37%」。

同時指責阿里巴巴存在主體准入把關不嚴、對商品信息審查不力、銷售行為管理混亂、信用評價存有缺陷、內部工作人員管控不嚴等突出問題。

雖然這份白皮書沒掛多久就從官網消失了,但以此為切入點,緊接著在 2015 年 2 月份,阿里巴巴就遭到美國的幾家律所發起的集體訴訟,起訴的主要理由就是阿里巴巴在 IPO 時隱瞞了重大風險,沒有充分披露假貨交易的影響,知情不報從而誤導了投資者。

而這次拼多多的事件,起始於 7 月 27 號創維電視和媒體的發難,隨後 7 月 31 號拼多多開發布會,8 月 1 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告說已經開始著手調查,然後當天美國那邊就提起了集體訴訟,反應速度之快比之阿里事件又不知道高到哪裡去了。

除了盛傳的「釣魚式上市」的笑談,更要讓人猜測是不是美國那邊早早就埋了線人在拼多多里。

然而,對於阿里巴巴的這起集體訴訟在審理一年後就被美國的法院駁回;隨後原告提出上訴,但在今年的 6 月 —— 拼多多上市前的一個月 —— 再度被駁回。

駁回的理由很針鋒相對,法官認為阿里並不存在虛假披露,也沒有隱瞞風險,而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就已經向投資者充分說明了相關事由和風險。

那麼阿里巴巴是怎麼披露的呢?這就要去翻一翻 2014 年的那份招股說明書(Form F-1):

在風險提示(Risk Factor)部分的第一段,闡述整體經營風險時,就提到了「商家在平台上出售商品的質量風險」這一點:

隨後在下文中另外花了兩段的篇幅,單獨就第三方商家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並由此對阿里帶來的法律風險和品牌風險,以及內部人員人員腐敗和舞弊帶來的風險,做了展開闡述:

(看不清圖請點擊放大,或者可參見 Alibaba Form F-1)

如果留心看上面的文字,阿里甚至不惜自暴家醜,告訴投資者在 2008-2011 的連續四年中,阿里巴巴或淘寶網都被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Office of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貼上「臭名昭著」(notorious)的標籤。

正式基於上述「坦誠」(滑稽)的風險披露,法院最終認定阿里巴巴在 IPO 階段已經盡到了風險提示的義務,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

這一事件中,起訴方原本最重要的主張之一,是懷疑阿里巴巴在 2014 年 IPO 時就已經知道工商總局這份白皮書的內容,但沒有在招股說明書里指出這個問題。

這一懷疑的來源是由於白皮書中宣稱,為了配合阿里巴巴的 IPO 進程,工商總局刻意推遲了這份文件的發布時間,律師團由此推斷阿里和總局之間早就暗通款曲。

但這一點終究無法被證實,阿里方面一口咬死「國家工商總局在網站上發布後,我們才第一次看到這份白皮書 …… 阿里巴巴從未要求國家工商總局推遲發布任何報告」(蔡崇信的原話)。

在提不出有利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僅憑懷疑和推斷來認可原告的這一主張的。

雖然最終勝訴,但當初阿里巴巴恐怕也是被這個案子嚇出一聲白毛汗(不知道那位拍板把白皮書掛上官網的主管官員最後又是什麼命運)。

作為業務模式高度相近、直面 PK 的競爭對手,拼多多絕無可能忘記這麼重要的案例,在寫招股說明書的時候也決不會漏掉類似的風險提示 —— 儘管具體文字怎麼寫、寫到什麼尺度是可以把握的,但終究是要寫的:

(同樣,看不清圖請點擊放大)

比對一下兩份,我堅信拼多多在寫招股說明書時必定是反覆研讀並學習了阿里的 F-1,比如阿里說:

In 2008, 2009 and 2010, Alibaba.com, and in 2008, 2009, 2010 and 2011, Taobao Marketplace, were named as 「notorious markets」 in the annual Special 301 Report or Special 301 Out-of-Cycle Review prepared by the Office of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拼多多說,我沒那麼大名氣,還沒被老美盯上過,不過我可以寫國內的破事兒:

For example, in January 2018, we were required by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n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distributors of publications on our platform and to respond effectively to claim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甚至大概連遣詞造句也秉持了拿來主義,比如阿里說:

For instance, we learned that in early 2011 and 2012 in two separate incidents, certain of our employees had accepted payments from sellers in order to receiv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on http://Alibaba.com and Juhuasuan.

拼多多就說:

For instance, in early 2017, we found out that one of our employees had accepted payments from merchants attempting to receiv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on our platform, and we reported such behavior to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這算英文精讀課的 rephrase 練習?)

但拷貝不走樣的好處就在於,能以很低的成本把風險控制在特定範圍內。如果法官認為阿里巴巴盡到了風險提示義務,那麼拼多多也可以據此推斷自己基本上很難因為這一條被告到。

大約這也是為什麼拼多多的管理層之前就曾公開宣稱,其打擊假冒產品的方式「與阿里巴巴集團在其電子商務平台上處理假冒商品的方式類似」,完全是「一切向阿里看齊」的做派。

並且有了前車之鑒,相信拼多多的券商和律師也不可能不做任何面對集體訴訟的預案。這也是為什麼我在一開始就說,拼多多不見得就會輸掉這場官司。

當然,拼多多留給投資人的把柄也不止售假行為披露不實這一點,諸如「三億人」這類荒謬的宣傳語,說起來都是可以被拿出來敲打敲打的。

根據目前的報導,提起訴訟的律師團也不是只揪著一個痛點,而是分工協作、四面包抄:

據了解,六家律所分工明確:Rosen Law Firm 聲明調查原因是有人指控拼多多向大眾投資者們發布具有極大誤導性的商業信息;

The Schall Law Firm 聲明將調查拼多多是否涉嫌未披露相關信息給投資者;Pomerantz LLP 將集中調查拼多多及其高管是否涉嫌從事證券欺詐或其他非法經營活動;Law Offices of Howard G. Smith 和 Bronstein, Gewirtz & Grossman, LLC 表示調查焦點將集中在拼多多公司及其員工是否涉嫌違反聯邦證券法。

(引文來源:美國律師事務所發起集體訴訟,會給拼多多帶來什麼?)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律所中,Rosen、Pomerantz、Howard G. Smith、Gewirtz & Grossman 都參於了此前對阿里巴巴發起的集體訴訟,也都是在集體訴訟領域老吃老做的老油條。

在剛剛經歷了一次無功而返的訴訟後,如果沒有幾分把握,他們會這麼積極迅速地投身需要自擔風險的新戰場嗎?

但不管最後的判決是輸是贏,或者花多少代價能達成庭外和解,上市五天蒸發 50 億美元市值、上市五天就面臨集體訴訟,都已經是抹不掉、不光彩的既成事實。

從這一點來說,無論案子結果如何,拼多多都可以算是輸了 —— 這也毫不意外,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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