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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故宮娃娃”事件談談動漫、遊戲作品的侵權比對

原標題:從“故宮娃娃”事件談談動漫、遊戲作品的侵權比對

專家觀點

靠賣文創產品一年創造了10億元的銷售額、近億元的利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故宮博物院盈利能力讓文創人士嘆為觀止。 最近,知識產權新聞中出現了故宮文創的身影,然而故宮文創並不是被侵權的一方。 今天分享的文章將為大家分析這款被退款召回、緊急下架的“俏格格娃娃”所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啟示。

文章來源:知產力現場

文章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本文字數: 1815字

閱讀時間: 4分鐘

據報導,近期故宮文創新推出“俏格格娃娃”,這款娃娃根據中國人的傳統五官印象(烏髮杏眼,寬額小嘴)設計,選擇了清代服飾,並在網上銷售。 娃娃一經面世就受到眾多網友的好評,但就在此時,有網友指出,該款娃娃身體部分(左下圖)與國外某品牌娃娃的身體(右下圖)相似。

很快,故宮淘寶在其網上店鋪發布說明,表示“即刻停售此款娃娃”。 說明指出,“此款故宮寶貝娃娃,頭部外觀為故宮設計師原創手繪,歷時三年開模打樣後才磨合成功,市面上不可能有同款。”而“娃娃身體部分為合作工廠提供的 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結構通用身體模型,權利人授權我們使用該身體模型。但今天產品上市後,接到很多熱心朋友的意見,認為此款娃娃身體部分跟國外某品牌娃娃身體相似。有鑑於此 ,我們即刻停售此款娃娃。已經售賣出去的娃娃一律退款召回。”

那麼,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單純比對兩圖中的娃娃身體部分,是否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呢? 以下具體分析。

版權設計有“通用身體結構”一說嗎?

首先, 版權設計(動漫類)並沒有什麼“結構通用身體模型”之類的說法,而只有是否構成作品以及作品保護是否到期的說法 。 所謂的“通用”的說法,商標領域中倒是存在,意思是在某一範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服務)的名稱,例如“福爾馬林”是甲醛水溶液的通用名稱 ,不得註冊為商標。

因此,對於版權設計,只存在是否構成作品,以及該作品的保護是否到期的問題。 因而,筆者認為:第一,右圖所示的人體結構並未進入公有領域,能夠體現一定的設計個性化和造型獨創性,如果沒有相反事實和證據,有很大概率可以被判定為構成作品 (構成作品並不像很多人想的那麼複雜,僅僅只要有點個性化因素即可,因此很多簡單的商業LOGO在一些案件中也被認可為作品);第二,如果右圖所示娃娃的身體 造型設計創作在先、在市場上銷售在先、並且保護未過期,則根據“接觸加實質性相似”規則,倘若兩圖中的娃娃構成實質性相似,就可能涉及到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問題 。

那麼,兩圖中的娃娃造型是否可能構成“實質性相似”呢?

動漫人物版權的侵權比對方法

一種觀點認為:兩圖中的娃娃整體造型並不相似,因為差異顯而易見:一個有頭,而且頭部非常生動鮮明;一個無頭。 因此,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筆者並不認同這種觀點,因為對於動漫人物的著作權侵權比對,既要從整體上比對,又要從部分上進行比對。 例如,權利人主張權利的作品是一幅“武松打虎”的油畫,而被告涉嫌抄襲了其中的“老虎”形象,將其畫入自己的商業宣傳畫“龍騰虎躍”(包含一隻老虎和一條 金龍)中。 顯然,從整體上觀察,被訴侵權作品和權利人的作品是有明顯不同的,但是,這種高明的“變化”,也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 原因在於, 對於著作權而言,是否構成侵權,並不特別關注侵權人是否從整體上進行抄襲,即使只是抄襲了原作的一部分甚至一個片段,只要被擅自使用的一個部分或者片段本身也具有足夠的獨創性可以 獨立構成作品,同樣不妨礙著作權侵權的成立

如果認同了上述觀點,回到娃娃比對,就會明白,儘管右圖中的娃娃沒有頭部,但如果身體設計本身也構成作品,就不妨礙左圖娃娃設計與其在身體部分構成“實質性 相似”,儘管是“局部相似”而非“整體相似”,一旦右圖中娃娃身體設計的著作權在先成立,並不會因為左圖娃娃在整體上是否存在差別而改變結論。

版權侵權比對中的“部分”與“整體”的關係

如果認同了上述結論,就不難解決很多類似的著作權問題,例如,關於遊戲畫面的版權保護問題。 在涉及網絡遊戲作品的侵權比對中,權利人為了證明被告作品侵權,經常會在舉證時出示雙方的遊戲界面截圖和部分遊戲視頻,證明二者構成相似。 對此,被告經常會提出的抗辯理由之一就是:對於遊戲而言,遊戲畫面千變萬化,原告列出的截圖或是隨機選取的視頻,相比整體遊戲而言簡直是九牛一毛,根本無法說明雙方遊戲 構成整體相同或近似。

筆者認為這種抗辯是不成立的。 前文已經說明,即使兩部作品整體上差異很大,但只要局部雷同,而且這局部本身單獨構成作品,那麼同樣不影響侵權的成立。 對於這一點,在著名的“瓊瑤訴於正案”中已經有所體現。 在該案中,原被告相似的情節,在被告作品整體中其實只佔一小部分,正如原告方所主張的那樣, “如果說《宮鎖連城》是一缸水的話,那麼《梅花烙》 就彷佛是一桶水,被被告整個倒了進去”,儘管“一缸水”中只有“一桶水”構成相似,但同樣不影響侵權成立。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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