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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人時為啥要說“你有權保持沉默”?

太好的壹讀君 | 口可口可

“食屎啦你”你很火,

但港劇火的還有這句話: 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壹讀君又弱小又無辜又萌萌噠的時候根本不理解,明明好不容易抓的嫌疑人,趕緊帶回警察局審啊! 為什麼還要費時費力地說這句話? ! 顯得很帥嗎?

不得被迫自證其罪

一切都得從沉默權說起。

早在1791年,美國憲法的第五修正案就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

意思就是嫌疑人在被審時具有“自願性”,警察在審問時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 如果不是自己“自願”,做出的供詞是不能當做證據使用的。

但實際上, 警察在具體的辦案過程中很容易忽視這條修正案 。 因為在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嫌疑人有罪,而嫌疑人的口供是決定性證據時,但凡有點求生欲的嫌疑人知道自己具有這一權利之後,都會選擇沉默,從而導致警察陷入明明有罪卻證明不了的 憋屈境地。

直到米蘭達警告出現。

米蘭達警告

1963年,一位叫米蘭達的人在美國鳳凰城被警察逮捕,理由是涉嫌綁架和強姦17歲少女。

但是,警察並沒有直接證據能 證明米蘭達就是罪犯,到底怎麼辦呢?

警察決定對米蘭達進行審訊,希望把米蘭達的供詞當做證據,證明米蘭達就是那個罪犯。

米蘭達也是很爭氣,完全沒有辜負警察期望,他十分誠實地承認了自己的強姦行為並在供詞上簽了自己大名。

然,米蘭達簽字的供詞上還寫有這樣一段話: 

我謹宣誓自己完全是出於自願而作出此陳述,沒有受到任何威脅、強迫或是為得到任何豁免權的交換。 並且我已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知曉我的任何陳述都可能對己不利。  

意思很簡單,就是米蘭達同意自己的供詞不是被警察逼問的,也知道自己說的話將會給自己定罪。

這份證詞加上別的證據,米蘭達綁架罪和強姦罪事實成立,被判了二十幾年。  

事情並沒有如此簡單,按照電視劇的套路,米蘭達根本就不是個活不過兩集的人。 被判刑之後,二十幾年的刑罰讓米蘭達作妖了。

他委託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上訴說,自己的證詞是被逼供的,他也不知道自己有第五修正案規定的沉默權利,更重要的是, 警察審問他時並沒有告知他的權利和坦白導致的後果。

1966年, 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比例推翻了州地方法院的判決, 米蘭達上訴成功。

判決書給的理由是警察在審問嫌疑人前,必須確保嫌疑人知道自己具有沉默權,如果嫌疑人不知道,警察就有義務告知他的權利。 而在米蘭達案中, 警察並沒有提前告知米蘭達他可以不回答警察的問題 ,即使米蘭達簽了字的供詞上寫有“不是逼供”“已知權利”等,也不能證明米蘭達知悉了自己的權利。

美國最高法院還通過米蘭達案例提出“米蘭達警告”, 規定警方在實施逮捕和審訊嫌犯時,必須準確、明白地提醒被告具有下面四項權利:

1、有權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警方提出的問題;

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問題,這些供詞將會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

3、可以請律師,並且可以要求審問時有律師在場給予幫助;

4、如果他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之指派一位。

為了口供等證據在法庭中不被判無效,導致活兒都白乾,美國警察也很乾脆,直接把米蘭達警告印成小卡片,每抓犯人時就拿出小卡片照讀一遍。  

經此一訴,米蘭達從一個普通罪犯成了司法史上名垂千古的名犯  ,存在警察和學法之人深深的腦海裡。

而且,雖然口供沒了,不死心的鳳凰城警察找到米蘭達 女友出庭作證,米蘭達還是被判11年。

劇情發展到這裡你以為就可以結束了嗎? naive!

1972年,米蘭達假釋出獄。 為了謀生,他想了一個主意——在米蘭達警告小卡片籤上自己的大名,賣1.5美元一張

這才叫真·生意人。

中國式沉默權

米蘭達警告代表的嫌疑人沉默制度自1966年在美確定後,就逐漸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香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也規定了嫌疑人具有沉默權,我們最最最最熟悉的港劇警匪片中的帥氣台詞,就來自於此。

But,大陸並沒有確立沉默權制度。

原本,國家人權憲章核心內容之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14條規定了沉默權,

我國也在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為締約國之一。

作為締約國的我國本來是應該執行沉默權制度的。 實際上,我國也有在2012年修改版的《刑事訴訟法》第50條中規定了嚴禁逼供、嫌疑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內容: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雖然比起米蘭達警告還不太全面,但好歹也和國際接了軌。 但是,修改版《刑事訴訟法》還有第108條: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嗯,即只要是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都必須如實回答,嫌疑人能拒絕回答的,知識與案情無關的問題。

然,嫌疑人如實回答的結果就可能是在證明自己有罪……這明顯和《公約》、第50條的規定都不太符合。

深綠為《公約》締約國,淺綠色為已簽署但尚未批准的國家,橙色為嘗試退出的國家,灰色為非締約國亦非簽署國

米蘭達警告比起“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還多了兩點:一,嫌疑人知道自己能請律師辯護;二,嫌疑人知道自己犯了什麼罪、如實回答的後果。

這主要是為了程序正義,讓處於“弱者”一方的嫌疑人知曉自己的行為後果,同時也是避免冤假錯案的一種方式。

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08條還有一點是,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是的,就是坦白從寬。 在法官量刑建議裡,根據嫌疑人坦白情節的程度,可以減少不同的刑罰。

問題是,“坦白從寬”能確保程序正義,以及嫌疑人說的就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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