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職場某社交平台發布了一份名為《2017年度職場熱搜話題大盤點》的報告,其中,「加班」成為職場熱詞「黑榜」的最熱話題。根據這份報告,38.3%的職場人每周要加班3~4次,54.2%的受訪者表示每周加班2~3小時,更有25.5%的職場人表示每天都要加班。
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和用工制度的逐步規範,一些公司想方設法讓勞動者加班的套路也隨之升級:借提供福利的心理戰術「利誘」員工自願加班。提供工作餐、報銷打車費……這些究竟是「福利」還是「心機」?
不知不覺,加了個班
2017年6月,微博認證為某證券公司高級副總裁的一條微博引起了廣泛關註:
「深圳有一家網路公司,下午5點半下班,晚上6點半有公司班車,沒人逼你加班,但是為了能體面地坐著一人一座的大巴回家,大家願意主動加班1小時;6點半準備坐班車時,就會想起另一條制度:8點鐘有東來順的工作餐,樣多、管飽、有水果。想想坐班車回家還得自己做飯,那就再主動加班一小時,吃了工作餐再回家唄;8點鐘吃完工作餐準備回家,又想起一條制度:10點鐘以後打車報銷。一天幹了十幾個小時,誰還有力氣擠公交?那就再主動加班兩個小時唄。這個公司特人性,從不逼著員工加班。干到晚上10點,打車回家。」
這則微博一發出,轉發量突破一萬次,引發了不少網友共鳴,他們紛紛吐槽那些五花八門的加班理由。有網友表示,明明下午5點半就能下班,但在公司提供的交通、餐飲等各種福利的「誘惑」下,員工在不知不覺間,就已經將大量業餘時間貢獻給了公司。有網友甚至點名:IT行業已成重災區。
記者採訪了不同行業的城市白領,發現被訪者所在的公司都有一項規定:為加班到深夜的勞動者提供餐飲和交通福利。
杭州某互聯網公司劉先生表示,公司規定工作到晚上9點之後打車可以報銷,晚上10點之後還可享受免費夜宵。北京某公關公司姜女士同樣表示,公司規定工作到晚8點之後,可以報銷打車費用。
公司「小聰明」 背後「大風險」
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額外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下班后,員工為了享受福利而主動選擇留在單位繼續工作,這算不算加班,企業又該不該支付加班費呢?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擁有自主用工的權力,因此可以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有律師認為,為了防止勞動者濫用加班權,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規定加班的申報流程。這樣一來,在加班費主張上,勞動者就比較被動。「從司法實踐上看,主張加班是最難的,如果沒有單位的加班流程,一般就不會認定是單位讓你加班。即便拿到相應證據的複印件或電子證據,如果沒有單位公章,也不具備效力。」
同時,這些用來「引誘」員工的福利,並不能代替加班費。「餐飲和交通補助,都屬於額外的福利,而加班費則是法律規定。」律師表示,用人單位看似耍了一個「小聰明」,但這個「小聰明」背後卻有很大風險,「很多勞動者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可能被忽視掉了,因而並沒有去主張權益。而一旦有勞動者通過仲裁成功維權,將形成有示範意義的司法實踐,這樣一來,就是給用人單位敲響警鐘,警示其規範自己的行為,不然就可能付出違法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