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友@無助的一個人發貼:
自己通過相親與男方認識,並且相處了半年。其中男方有幾處隱瞞,姑娘均已諒解;沒想到對方禿頂,一想到這個會遺傳,姑娘就提出了分手。
結果,該相親男提出要支付分手費……
一波三折的經過
女方和男方是通過介紹人相親認識的。介紹人說男方雖然32歲但是大學部畢業,身高170cm,在寧波有婚房。
第一次見面——
女方發現男方有欺騙嫌疑,但選擇了原諒。
7月9日雙方第一次見面,雖然覺得男方個子矮(事后男方說自己身高163cm,但這也是有水分的),但是想著先相處看看。
後來在相處中才逐漸發現男方父母離異,而且他父親是個賭徒。所謂的婚房在北侖,而且現在還在按揭。女方當時就覺得被欺騙,和男方談了很久……
男方當時再三保證,除了這些其他都沒有隱瞞。女方想著再給他一次機會,相處看看,只要男方人好,其他都是外在因素。
相處半年後——
女方意外發現男方禿頂,決定分手。
12月31日,雙方去訂婚宴,事後被女方意外發現男方禿頂,而且還蠻嚴重的。於是事後網上查了是遺傳性脫髮,會遺傳下一代。
女方一下子接受不了,覺得自己被騙的太徹底。想了兩天,還是決定要分手。男方強烈挽留,但是女方害怕了,怕男方還有其他事情瞞著……
雙方約定1月7日上午,把事情都談談清楚,好聚好散。
男方列出清單——
要求女方支付分手費,還「強賣」黃金手鐲。
1月7日男方要求女方把約會吃飯時產生的費用都還清,否則就要去女方家裡鬧。
並拿了張只有日期的單子,讓女方按照平均每次花費300rmb計算,平攤。女方去男方家時,男方媽媽當時有給女方一個黃金鐲子。
這次分手,女方把這個鐲子也帶上了,想還還掉,把事情都處理好。但是男方以女方已經帶過鐲子為由,強買強賣女方必須支付鐲子的費用。
女方鬱悶又委屈——
鐲子並不是為自己特意買
女方討要鐲子的發票,發現上面的購買日期為2016年2月9日,並不是為了女方特意買的,時間也過了有一年半了。
女方不太想接受,但是卻被威脅,一定要把這些費用處理好,否則後面的日子也不會太平。
女方表示很無助,不知道自己應該怎麼辦。於是,只好發到網上來求助:
「鐲子就只能強買強賣的被動接受么?還有約會時的開銷,沒有賬單,就該這樣接受? 」
網友怎麼說?
雖然說,分手的理由有點古怪。但一切都未成定局,女方確實有提出分手的權利,男方如此提出分手費是否合理呢?
網友自覺地站成了幾隊:
支持女方:男人無賴,難怪單身!
@胡鍛:這男人有點無賴,鐲子還給你還想咋的?賭博要遺傳的,比禿頂還可怕。
@saya:雖然吃飯平均一次要300,鐲子強買強賣。但是,2萬就2萬吧,不要過多糾纏,就怕女方吃虧。能擺脫就阿彌陀佛了。
@80后大叔再戰東論:事實如果按照LZ所述,這種男人早就該分了。
@幽幽白樹:吃飯錢就算了,其他費用都要退。然後分手,鬧,就讓它去鬧!
@小二同學@wechat:禿頂沒什麼的,但是這個男的心機太重,連身高都騙,女孩子儘早分手,以後吃虧的是自己。賭博會遺傳,而且離異的父母也會影響孩子,以後沒人敢要他估計,以後我低於170的男生都不會考慮。
@rgzf:約會費用當時誰付錢就算誰請客,不用還,金鐲子要還,實物還給他就可以了。男的要你還這還那,只是表達被甩的氣憤而已,先避避吧。
支持男方:一面之辭,女方平時一毛不拔?
@很想獨自去旅行:七月份開始談的,一直到12月31號才發現禿頂,這之前約會莫非男方都戴帽子?七八月份天氣那麼熱也戴帽子?
@愛哭的貝塔:完了,最近相親都是男方付的錢,我想想要不要把錢還給他。
@大肚佛:從此網路上會多出一個字,矮,窮,矬,禿!禿惹誰了?明天剃光頭去。
@西瓜男衣號:其實男人禿沒事的,我女朋友一點都不嫌棄我,還誇我好厲害,好帥,就喜歡我這樣的…..
@東論豬:禿頂的人聰明啊,你孩子以後更聰明的。
@任你行:矮,禿和父母離異都不是他自己願意的,房子按揭也是沒辦法的事情,男主不幸,原生家庭害了他,基因不行環境還不好。樓主處這麼久要離開只能自己做點犧牲了,父母離異你介紹人也不知道嗎?
@風飛揚@qq:男的討要相親費用或許也是無奈之舉,之前相親多次沒有成功損失了不少MONEY現在騙吃騙喝感情利益化情況太多了。
那麼,戀愛時的費用、贈送的禮物禮金,在分手時應該怎麼算呢?
無獨有偶,李平和劉娜也遭遇過類似的事:
李平和劉娜互相一見鍾情,相處僅僅20天左右,兩人就決定一起生活並舉行了婚宴,但由於時間倉促,兩人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李平家聘金也是備得挺足,足足給了25.8萬元,同時送去了豬肉、煙酒等禮品,這些禮品花費了7200元。
李平家還支出15萬元,舉辦了酒席宴請親朋好友;期間,新人們收取長輩敬茶紅包6萬餘元。
相處久后,彼此開始發現對方的不足。李平發現劉娜將自己當成了「提款機」,在外頭花錢大手大腳,回家就跟李平要「零花錢」。
李平暗暗一算,平均一個月要跟他要1萬元左右的錢,後面就開始不願意給了。
而劉娜覺得之前都慷慨大方對自己很好的李平,結婚後開始變得摳門計較。
兩人矛盾日益加深開始鬧著分手,李家開始催促劉娜把聘金退回來但遭到拒絕。無奈之下,今年10月,李平一紙訴狀將劉娜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娜返還聘金21萬元、敬茶紅包3萬元,並賠償損失2萬元。
最終,最法官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女方返還一半左右的聘金,也就是13萬元。
法官說:
李平和劉娜兩人沒有辦理結婚手續,所以在法律上,兩人不算真正意義上的夫妻。「如果兩人正式登記結婚了,那麼這筆聘金錢就不能提出返還了,因為夫妻雙方成婚後,這些聘金就是雙方共有財產了。」
戀愛時的贈予如果是附條件的,
比如以結婚為目的出資,
在雙方分手后理應返還。
律師建議
為了確保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
戀人在戀愛中處置財產時最好約定在前。
這種男的,活該單身,
如果不分手,留著過年嗎?
你們覺得呢?